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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网购毒蛇被咬身亡 谁该担责?:女子网购毒蛇被咬致死,卖方网购平台快递公司三方是否应担责

发布时间:2022-11-28 16:50:34蔡航兴来源:

导读01案件导入(本图来源于网络)女子杨某网购毒蛇被咬致死,其父母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为由,将卖方、网购平台、快递三方共同告上了...

01

案件导入

(本图来源于网络)

女子杨某网购毒蛇被咬致死,其父母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为由,将卖方、网购平台、快递三方共同告上了法庭,那么上述三方的行为是否与女子遭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呢?

一、从各被告整体交易行为角度分析

从杨某和被告之间买卖毒蛇的整体交易行为来看,杨某作为毒蛇的买家,通过某网购平台主动向卖家王某某询问是否有未去毒的蛇并发出购蛇要约。双方达成买卖合意后,王某某通过网购平台上架交易链接,杨某拍下毒蛇,网购平台在交易中为双方提供了网上交易平台和服务。王某某作为卖家,与杨某订立毒蛇买卖合同,并实际受领了杨某支付的购蛇款。在与杨某订立完成毒蛇买卖合同后,王某某联系李某从其处购买毒蛇并支付购蛇款,同时向其提供杨某的收货地址并指示其进行交邮发货。交邮的毒蛇由某快递公司完成收件、运输和投递,产生毒蛇成功交付给杨某的结果,且交易已完成。

以上可见,各被告在毒蛇买卖交易中的行为客观上具备以下功能:网购平台公司为交易提供了线上交易平台和服务;王某某、李某二人均为毒蛇卖家,实施了出售、提供、交邮毒蛇的行为;快递公司在交易中分别实施了收件、运输、投递毒蛇的行为。网购平台公司、王某某、李某以及快递公司的先后行为相结合,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闭环,最终实现向杨某交付毒蛇的结果。

杨某收到毒蛇的几日后遭蛇咬伤,受伤当日进入某医院诊断为:蛇咬伤、重度蛇毒中毒、呼吸衰竭、循环衰竭、意识丧失;经治疗无好转,后转入上级医院,诊断为蛇咬伤、多脏器功能衰竭(呼吸、中枢)、缺血缺氧性脑病、电解质代谢紊乱、低钾血症、蛛网膜下腔出血、急性肝损伤、低蛋白血症、酸碱平衡紊乱、代谢性酸中毒合并呼吸性碱中毒、高乳酸血症。结合上述情况可以认定杨某的健康权确实因被蛇咬伤而遭受损害,后杨某因中蛇毒不治身亡,生命权确实受有损害。

综上,根据“如无则不”的判断标准,如果毒蛇未交付给杨某,则其不会遭受毒蛇咬伤的损害结果,各被告整体行为产生的毒蛇交付结果,客观上构成杨某遭受毒蛇咬伤损害事实上的原因,故应推定各被告实施的行为与杨某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从各被告个体行为角度分析

(1)王某某、李某行为分析

交易中,王某某作为与杨某订立毒蛇买卖合同的出售方,通过向李某购买并指示其交邮的方式履行合同约定的商品交付义务,二人之间连环买卖毒蛇并进行交邮发货的行为联系紧密,具备事实上和逻辑上的顺延性,若无其二人出售、交邮行为,则自始不能发生毒蛇交付给杨某的结果,故其二人的行为均与杨某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网购平台公司行为分析

网购平台公司在交易过程中,承担为杨某、王某某提供毒蛇买卖网络交易服务的功能,其服务行为给以下行为提供了场所和便利:杨某通过该平台在线与王某某进行买卖未去毒蛇活体的沟通并形成初步合意;王某某通过平台成功上架带有“毒蛇”“未去毒”等高度敏感字眼并附有毒蛇图片的交易链接;杨某通过平台成功拍下该交易链接、支付价款,与王某某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若没有平台提供网络服务,则杨某不会与王某某订立毒蛇买卖合同,亦不会发生毒蛇交付的后续结果,故网购平台公司提供网络服务的行为与杨某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快递公司行为分析

快递公司在交易中实施了接收装有毒蛇的包裹、进行运输并向杨某投递的行为。其收件、运输、投递行为完成了涉案毒蛇的交易闭环,如其未实施上述行为,则不会产生杨某成功接收毒蛇的结果,故快递公司的行为与杨某的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

(作者 王刚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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