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哄抬价格、未明码标价?梅州公布3宗涉疫物资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12-23 16:48:07郑震桂来源:

导读12月23日,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面向社会发布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情况、2022年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和...

12月23日,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面向社会发布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情况、2022年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和防控物资价格监管和执法检查工作情况。

记者从发布会获悉,针对近期疫情防控政策优化、市场部分涉疫药械出现热销的实际,为稳定市场价格秩序,梅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全面开展防控物资价格监测、检查和执法工作,重点加强感冒类用药、医用口罩、酒精、抗原试剂等防控物资价格监测和分析预警,及时掌握防疫物资价格情况,及时妥善处置价格投诉举报,加大提醒告诫宣传。

严厉打击借疫情之机,哄抬防疫物资价格、囤积居奇、捆绑搭售、不执行明码标价制度等价格违法行为,全力维护市场价格和公平竞争秩序。

同时,为做好疫情防控物质保障工作,该局还积极号召药品经营企业、行业协会等市场主体承担社会责任,服务企业尽力扩大药品购进渠道,力求最大限度提高购药人员覆盖面,尽最大能力缓解涉疫药械供应紧张局面。

11月份以来,全市共出动检查人员3821人次,检查商场超市药店等各类经营主体2670户次,开展提醒告诫和政策宣贯15635户次,目前正在立案查处的药店未明码标价案件10宗。

附典型案例

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3宗涉疫物资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近日,针对部分药品等涉疫物资价格异常波动情况,梅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大防疫物资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工作力度,立案查处了一批涉嫌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为提高广大经营者依法经营的意识,加强以案释法,现公布一批涉疫物资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梅州某药业有限公司涉嫌哄抬价格案

2022年12月12日,梅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梅州市某药业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11月2日至12月1日共进货6批次连花清瘟颗粒(10袋*6克/盒,进货价21元/盒至35元/盒),11月8日销售价格为26.5元/盒,12月6日销售价格提高至79元/盒,12月9日再次将销售价格提高至89元/盒;11月5日至11月8日共进货4批次连花清瘟胶囊(0.35克*48粒/盒,进货价15.84元/盒至25.8元/盒),11月9日销售价格为25元/盒,11月22日将销售价格提高至42.5元/盒,11月30再次将销售价格提高至45元/盒。该公司大幅提高连花清瘟颗粒及胶囊药品的销售价格,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梅江区市场监管局于当日对其立案调查。

案例二 五华县华兴中路某大药房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产品案

2022年12月13日,五华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到五华县华兴中路某大药房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有5款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口罩,6瓶包装未标示销售价格的美林®布洛芬混悬液。经查,上述涉案口罩和美林®布洛芬混悬液总货值620元,其中未明码标价的口罩未售出,美林®布洛芬混悬液已售出1瓶,违法所得28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2022年12月23日,五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共计202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梅州市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明码标价销售产品案

2022年12月12日,梅州市市场监管局到梅州市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销售10包医用外科口罩、24盒小柴胡颗粒、4瓶75%乙醇消毒液(安捷牌)时,未标明价格。经查,上述涉案商品总货值7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梅州市市场监管局于当日对其立案调查。

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经营者,根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

【全媒体记者】张柳青

【通讯员】梅世轩

【作者】 张柳青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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