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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见!历时仅三个多月,IPO就终止!

发布时间:2023-12-19 17:09黄伯仪来源:

导读 中国基金报记者 南深 在今年下半年IPO阶段性收紧的背景下,东莞优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优邦科技”)上市申请于9月6日获受理...


中国基金报记者 南深

在今年下半年IPO阶段性收紧的背景下,东莞优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优邦科技”)上市申请于9月6日获受理,一度打破沪深交易所两个多月的“零申报”局面。但没想到的是,来之不易的IPO受理,仅仅三个月就迅速走到了终点。

12月18日晚,深交所网站披露,因优邦科技和保荐人华泰证券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根据相关规定,深交所决定终止对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需要注意的是,在上市申请获受理半个月后的9月22日,优邦科技就收到了首轮问询,但公司一直没有回复问询,直至此次撤回。

优邦科技主营电子装联材料及其配套自动化设备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报告期内(2020年至2023年上半年)营收和净利润都保持了较快的增速。但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今年上半年前五大客户营收贡献度已经接近五成,且以中国台湾企业为主。作为第一大客户的鸿海及富士康,对公司营收的贡献度更达到27%,在人员和股权方面,公司也与富士康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招股书显示,报告期内优邦科技及其子公司的违法违规记录较多,涉及环保、海关、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税务等方面。

与鸿海及富士康关系密切

招股说明书显示,优邦科技是一家主营电子装联材料及其配套自动化设备的研发、生产与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包括电子胶粘剂、电子焊接材料、湿化学品、自动化设备等四大业务板块。

2020年至2023年6月(报告期),优邦科技的营业收入分别为4.19亿元、5.89亿元、8.54亿元、3.94亿元;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分别为4395.51万元、4720.78万元、7260.99万元、3696.98万元,营收和净利润的增速均较快。

报告期内,优邦科技平均80%的收入来源于智能手机、笔记本电脑、可穿戴设备等智能终端领域,直接客户包括富士康、台达、和硕等公司,产品最终服务于苹果、索尼、惠普、戴尔等知名品牌客户。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42.42%、39.23%、42.73%和49.2%,公司客户集中度相对较高。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对鸿海及富士康集团的销售金额分别为5436.66万元、8106.11万元、1.95亿元和1.07亿元,鸿海及富士康集团是公司第一大客户,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2.97%、13.77%、22.88%和27.19%,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除了是第一大客户,鸿海及富士康与公司还有诸多关联。

报告期内,曾经任职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的刘扬辉,其兄长刘扬伟现任鸿海董事长。刘扬辉于2022年10月辞任,身份转变成了优邦科技的顾问,刘扬辉的配偶周采洁,报告期也担任优邦科技顾问。刘扬辉还是优邦科技第四大股东,持有公司319万股股份,占比4.02%。

此外,持股3.46%的第七大股东金机虎投资,其法定代表人杜墨玺,实际是富士康母公司鸿海科技集团的高管。

本次上市,优邦科技原计划募集资金10.01亿元,其中5.33亿元用于半导体及新能源专用材料项目,1.63亿元用于特种胶粘剂升级建设项目,1.74亿元用于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建设升级项目,还有1.3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行政处罚记录较多

记者注意到,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较多的行政处罚记录,涉及的领域较多。

环保方面,2020年8月13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就优邦科技在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情况下将废胶带、废塑料桶和废抹布等工业固体废物交由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个人拉运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海关方面,2020年11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就东莞优诺在2020年11月21日在未报检危险化学品的情况下,将助焊剂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5700元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方面,2022年6月2日,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人民政府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就苏州优诺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给予罚款5375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4日,苏州市相城区应急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就苏州优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将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的行为,分别给予罚款6000元和罚款6250元的行政处罚。

交通运输方面,2020年6月12日,昆山市交通运输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就东莞优诺的驾驶员于2020年6月11日上午在G2京沪高速888号实施的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违法行为,给予责令改正并罚款2000元整的处罚决定。

税务方面,2023年5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如东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就江苏优邦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个人所得税未按期进行申报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50元整的处罚决定。

另外,公司还存在超环评批复产能生、超《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生产等违规行为。但公司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亦不存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相关主管机关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编辑:舰长

审核:陈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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