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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司机利用职业便利猥亵儿童,河南法院首例判决:终身从业禁止

发布时间:2022-11-16 16:00:53曲磊翔来源:

导读 大象新闻记者 慕嘉烜 通讯员 赵栋梁2022年11月15日,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猥亵儿童案件,以猥亵儿童罪依法判处被...

大象新闻记者 慕嘉烜 通讯员 赵栋梁

2022年11月15日,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猥亵儿童案件,以猥亵儿童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同时对其处以从业禁止——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于2022年11月15日施行后,河南省首例判处教职员工终身从业禁止的判决。

案件经过

被告人丁某某系开封市某小学接送学生司机,使用私人车辆有偿接送该小学学生往返,被害人为接送学生之一。2022年4月,被告人丁某某利用接送学生的职业便利,趁无人注意之际,对坐在副驾驶位置的被害人李某某(十周岁)进行猥亵。被害人李某某返回家中后,精神状态异常,在亲属的追问下说出案发经过。被害人李某某的亲属于次日到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丁某某随即被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追求刺激和满足性欲为目的,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丁某某系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犯罪,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某某当庭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后果和认罪态度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悔罪,当庭未提出上诉。

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的规定,及时将生效裁判文书送达被告人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处分和处罚。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教职员工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的人员,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预防是最好的保护

从业禁止在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本案被告人作出终身从业禁止的判决,不仅严厉打击了教职员工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还让被告人明确知晓不能从事的工作范围,有效杜绝了实施性侵犯罪的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的可能,起到了惩戒和警示的双重作用,对从源头上建立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将继续运用司法力量,与社会、学校等多方力量相结合,构筑保护屏障,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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